武术散打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一、国际级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
(一)世界锦标赛、世界杯前 3 名;
(二)世界武搏运动会第一名。
二、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运动健将称号:
(一)世界武搏运动会第二至三名;
(二)世界青少年锦标赛前 3 名;
(三)全国运动会(预赛、决赛)、全国青年运动会决赛、 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前 3 名。
三、一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一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国运动会(预赛、决赛)、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 赛第四至十二名;
(二)全国青年运动会决赛第四至六名;
(三)全国青少年锦标赛前 6 名;
(四)全国武术学校比赛、全国体育传统学校联赛前 3 名。 四、二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国青年运动会决赛、全国青少年锦标赛第七至十六名;
(二)全国武术学校比赛、全国体育传统学校联赛第四至 六名;
(三)省(区、市)体育局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或锦标赛前 3 名。
五、三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三级运动员称号: 省(区、市)体育局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或锦标赛第四至六名。
注:
1.可授予等级称号的小项(以下小项外的其他小项不得授予等级称号):
男子:48kg、52kg、56kg、60kg、65kg、70kg、75kg、80kg、85kg、90kg、100kg、+100kg、(+90kg)
女子:48kg、52kg、56kg、60kg、65kg、70kg、75kg
2.上述比赛(除世界杯外)各级别须至少有 8 人上场比赛方可授予等级称号。
3. 上述比赛未明确组别的,则仅最高水平组别可授予等级称号。
4.评分裁判员规定:
(1)国际级运动健将:须是国际级裁判员;
(2)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至少有 2 名国家级裁判员,其余须是一级裁判员;
(3)三级运动员:至少有 2 名二级裁判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