跆拳道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一、国际级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

(一)奥运会、世界锦标赛各级别前 8 名;

(二)世界杯团体项目前 4 名(最多可报 8 名主力运动员)。

二、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运动健将称号:

(一)世界杯团体项目第五至八名(最多可报 8 名主力运 动员);

(二)世界青年锦标赛、世界武搏运动会、世界大学生运动 会、世界军人运动会、世界军人锦标赛、亚运会、亚洲锦标赛各 级别前 4 名;

(三)全国运动会各级别前 8 名;

(四)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各级别前 4 名,团体项目前4 名(最多可报 8 名主力运动员);

(五)全国青年运动会、全国精英赛各级别前 2 名。

三、一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一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各级别第五至八名,团体项 目第五至八名(最多可报 6 名主力运动员);

(二)全国青年运动会、全国精英赛各级别第三至四名;

(三)全国青年锦标赛甲组各级别前 4 ,乙组各级别前 2 名;

(四)全国少年锦标赛甲组各级别第一名;

(五)省(区、市)体育局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各级别前 2 名;

(六)省(区、市)体育局主办的锦标赛或冠军赛各级别 第一名。

四、二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国青年运动会各级别第五至八名;

(二)全国青年锦标赛甲组各级别第五至八名,乙组各级别 第三至四名;

(三)全国少年锦标赛甲组各级别第二至八名,乙组各级别 4 名;

(四)省(区、市)体育局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各级别第三 至四名;

(五)省(区、市)体育局主办的锦标赛或冠军赛各级别 第二名。

五、三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三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国少年锦标赛乙组各级别第五至八名;

(二)省(区、市)体育局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各级别第五 至八名;

(三)省(区、市)体育局主办的锦标赛或冠军赛各级别第三至八名;

(四)市(地、州、盟)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 锦标赛各级别前 4 名。

 

注:

1. 可授予等级称号的小项(以下小项外的其他小项不得授予等级称号):

1)成年赛

女子:46kg49kg53kg57kg62kg67kg73kg+73kg、(+67kg)、 团体

男子:54kg58kg63kg68kg74kg80kg87kg+87kg、(+80kg)、 团体

2)青年赛

女子:42kg44kg46kg49kg52kg55kg59kg63kg68kg+68kg、(+63kg

男子:45kg48kg51kg55kg59kg63kg68kg73kg78kg+78kg、(+73kg

3)省级比赛所设级别与上述级别不同的,由省(区、市)体育局将比赛设 项情况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后,可授予等级称号。

2. 上述国际和全国比赛各级别须至少有 8 人、团体项目须至少有 6 队上场比赛,省级和地市级比赛各级别须至少有 6 人上场比赛,方可授予等级称号。

3. 上述比赛未明确组别的,则仅最高水平组别可授予等级称号。

4. 大众跆拳道不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审批范围之内。

5. 团体项目主力运动员的相关证明由中国跆拳道协会或比赛组委会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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