帆船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一、国际级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

(一)奥运会前12名;

(二)世界锦标赛场地赛前12名,长距离赛前5名;

(三)世界杯场地赛前6名。

二、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运动健将称号:

(一)奥运会第十三至十六名;

(二)世界锦标赛场地赛第十三至十六名,长距离赛第六至 十名;

(三)世界杯场地赛第七至十名;

(四)亚运会前10名;

(五)青年奥运会、亚洲沙滩运动会、亚洲锦标赛场地赛前 6名;

(六)全国运动会、全国青年运动会前5名;

(七)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场地赛前3名,长距离赛前 2名。

三、一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一级运动员称号:

(一)参加奥运会或亚运会的运动员;

(二)青年奥运会场地赛第七至十名;

(三)亚洲沙滩运动会、亚洲锦标赛场地赛第七至十二名;

(四)全国运动会、全国青年运动会第六至十二名;

(五)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场地赛第四至六名,长距离 赛第三至五名;

(六)年度的全国青少年比赛场地赛前3,长距离赛前2名;

(七)省(区、市)体育局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前5名;

(八)省(区、市)体育局主办的锦标赛、冠军赛场地赛前 3名。

四、二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国锦标赛场地赛第七至十二名,长距离赛第六至 十名;

(二)年度的全国青少年比赛场地赛第四至六名,长距离赛 第三至五名;

(三)省(区、市)体育局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第六至十名;

(四)省(区、市)体育局主办的锦标赛、冠军赛场地赛第 四至六名。

五、三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三级运动员称号:

(一)参加全国锦标赛的运动员;

(二)省(区、市)体育局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第十一至十 五名;

(三)省(区、市)体育局主办的锦标赛、冠军赛场地赛第七至十名。

 

注:

1. 可授予等级称号的小项(以下小项外的其他小项不得授予等级称号):

1)男子:RS:X 级、OP 级、470 级、420 级、激光级、激光雷迪尔级、芬兰人 级、49 人级、星级、米斯特拉级、293 级、RS:W 级、BYTEC2

2)女子:RS:X 级、OP 级、470 级、420 级、激光雷迪尔级、女子对抗赛、 米斯特拉级、293 级、RS:W 级、BYCEC2

3)奥运会男女混合小项

2. 上述国际和全国比赛各小项至少有 6 条船(板)、省级比赛各小项须至少有 5 条船(板)上场比赛,方可授予等级称号。

3. 上述比赛未明确组别的,则仅最高水平组别可授予等级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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