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艇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一、国际级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
(一)奥运会、世界锦标赛前6名;
(二)世界杯总排名前6名。
二、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运动健将称号:
(一)奥运会、世界锦标赛第七至十二名;
(二)世界杯总排名第七至十名;
(三)青年奥运会、世界青年锦标赛、世界大学生运动会、 世界大学生锦标赛、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青年锦标赛第 一名;
(四)全国运动会、全国青年运动会、中国杯、全国锦标赛、 全国春季锦标赛(冠军赛)、全国秋季锦标赛(冠军赛)、全国青 年 U18锦标赛第一名。
三、一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一级运动员称号:
(一)奥运会、世界锦标赛第十三至十六名;
(二)世界杯分站赛前3名;
(三)青年奥运会第二至十名;
(四)世界青年锦标赛第二至八名;
(五)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世界大学生锦标赛、亚运会、亚 洲锦标赛、亚洲青年锦标赛第二至六名;
(六)全国运动会、全国青年运动会、中国杯、全国锦标赛、 全国春季锦标赛(冠军赛)、全国秋季锦标赛(冠军赛)、全国青 年 U18锦标赛第二至十一名;
(七)全国青年 U16锦标赛前8名;
(八)省(区、市)体育局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锦标赛 或冠军赛前2名。
四、二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国运动会、全国青年运动会、中国杯、全国锦标赛、 全国春季锦标赛(冠军赛)、全国秋季锦标赛(冠军赛)、全国青 年 U18锦标赛第十二至二十四名;
(二)全国青年 U16锦标赛第九至二十四名;
(三)省(区、市)体育局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锦标赛或 冠军赛第三至十二名。
五、三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三级运动员称号:
(一)省(区、市)体育局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锦标赛或 冠军赛第十三至十八名;
(二)市(地、州、盟)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 或锦标赛第一名。
注:
1. 可授予等级称号的小项(以下小项外的其他小项不得授予等级称号):
(1)男子:
公开级:单人双桨、双人双桨、四人双桨、双人单桨无舵手、四人单桨 无舵手、双人单桨有舵手、八人单桨有舵手
轻量级:单人双桨、双人双桨、双人单桨无舵手、四人单桨无舵手
(2)女子:
公开级:单人双桨、双人双桨、四人双桨、双人单桨无舵手、八人单桨 有舵手
轻量级:单人双桨、双人双桨
2. 上述国际和全国比赛各小项须至少有 8 条艇、省级和地市级比赛各小项须至少有 6 条艇上场比赛,方可授予等级称号。
3. 上述比赛未明确组别的,则仅最高水平组别可授予等级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