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体操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一、国际级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

(一)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个人全能前 12 名,个人团体、个人单项、集体全能、集体单项前 8 名;

(二)世界运动会个人单项前 8 名;

(三)世界杯系列赛个人全能、集体全能前 8 名,个人单项、集体单项前 3 名。

二、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运动健将称号:

全国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全国个人冠军赛、全国集体锦标赛成年组团体总分、个人团体前 3 名,个人全能前8 名,集体全能前 5 名,集体全能第六至八名且单项前 3 名。

三、一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一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国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全国个人冠 军赛、全国集体锦标赛:

1.  成年组:个人全能第九至二十名,集体全能第六至十二名;

2.  少年组:个人全能前 16 名,集体全能前 8 名;

(二)全国青少年锦标赛、全国青少年冠军赛(青少年 ABC 组,少年 AB 组)个人全能前 16 名,集体全能前 8 名。

四、二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国青少年锦标赛、全国青少年冠军赛二级规定动作 比赛个人全能前 16 名,集体全能前 8 名;

(二)省(区、市)体育局主办的二级规定动作比赛个人全 能前 16 名,集体项目前 6 名。

五、三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三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国青少年锦标赛、全国青少年冠军赛三级规定动作 比赛个人全能前 24 名,集体项目前 8 名;

(二)省(区、市)体育局主办的三级规定动作比赛个人全 能前 24 名,集体全能前 6 名。

 

注:

1. 可授予等级称号的小项(以下小项外的其他小项不得授予等级称号): 团体、个人团体、个人全能、个人单项、集体全能、集体单项

2. 上述国际和全国比赛各小项须至少有 8 人(队)、省级比赛各小项须至少有 6 人(队)上场比赛,方可授予等级称号。

3. 上述比赛未明确组别的,则仅最高水平组别可授予等级称号。

4. 裁判员人数、等级规定

1)申请国际级运动健将必须出具比赛组委会成绩单;

2)运动健将:必须有 2 名国际级裁判员;

3)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必须有 2 名国家级裁判员;

4)三级运动员:必须有 2 名一级裁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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