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操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一、国际级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
(一)奥运会、世界锦标赛决赛个人全能前 24 名,单项、团体前 8 名;
(二)青年奥运会决赛个人全能前 24 名,单项前 8 名;
(三)世界杯个人全能年度排名、单项年度排名前 6 名;
(四)世界大学生运动会决赛个人全能、单项前 6 名,团体 前 3 名;
(五)亚运会、亚洲锦标赛决赛个人全能、单项、团体前 3 名。
二、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运动健将称号:
(一)奥运会、世界锦标赛团体第九至十二名;
(二)世界杯个人全能年度排名、单项年度排名第七至八名;
(三)世界大学生运动会决赛个人全能第七至二十四名,单项第七至八名,团体赛第四至八名;
(四)亚运会、亚洲锦标赛决赛个人全能第四至二十四名, 单项、团体第四至八名;
(五)亚洲青(少)年锦标赛决赛个人全能、单项前 3 名;
(六)全国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决赛个人全能前 24 名;单项前 8 名;团体,第一至三名授予参赛的 6 名运动员,第四至六名授予参赛的 4 名运动员,第七至八名授予参赛的 2 名运动员;
(七)全国冠军赛决赛个人全能前 24 名,单项前 8 名;
(八)全国青年运动会决赛个人全能前 12 名;单项前 6 名;团体,第一至二名授予参赛的 6 名运动员,第三至四名授予参赛的 4 名运动员,第五至六名授予参赛的 2 名运动员;
(九)全国青年锦标赛决赛个人全能前 8 名;单项前 3 名;团体,第一名授予参赛的 3 名运动员,第二名授予参赛的 2 名运动员,第三名授予参赛的 1 名运动员。
三、一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一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国运动会、全国锦标赛资格赛个人全能前 36 名,
单项前 16 名,团体前 12 名;
(二)全国冠军赛资格赛个人全能前 36 名,单项前 16 名;
(三)全国青年运动会决赛个人全能第十三至二十四名,团 体前 8 名;资格赛单项前 12 名;
(四)全国青年锦标赛决赛个人全能第九至二十四名;资格 赛单项前 12 名,团体前 8 名;
(五)全国少年体操比赛(分区赛、总决赛)个人全能成绩 女子 9-10 岁达到 49 分,11-12 岁达到 48 分;男子 9-12 岁达到 75 分(不计蹦床分);
(六)省(区、市)体育局按照《全国少年儿童体操比赛规 定动作及评分标准》主办的青少年儿童锦标赛或冠军赛(9-12岁各年龄段)个人全能前 3 名。
四、二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国少年体操比赛(分区赛、总决赛)个人全能成绩 女子 9-10 岁、11-12 岁达到 44 分,男子 9-12 岁达到 66 分(不计 蹦床分);
(二)省(区、市)体育局按照《体操等级运动员规定动作 及评分规则》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锦标赛或冠军赛个人全能 前 6 名;
(三)省(区、市)体育局按照《全国少年儿童体操比赛规 定动作及评分标准》主办的青少年儿童锦标赛或冠军赛(9-12 岁 各年龄段)个人全能第四至六名。
五、三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三级运动员称号:
(一)省(区、市)体育局按照《体操等级运动员规定动作 及评分规则》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锦标赛或冠军赛个人全能 第七至十二名;
(二)省(区、市)体育局按照《全国少年儿童体操比赛规 定动作及评分标准》主办的青少年儿童锦标赛或冠军赛(9-12 岁各年龄段)个人全能第七至八名;
(三)市(地、州、盟)体育行政部门按照《体操等级运 动员规定动作及评分规则》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或锦标赛个人 全能前 12 名;
(四)市(地、州、盟)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全国少年儿 童体操比赛规定动作及评分标准》主办的青少年儿童锦标赛或 冠军赛(9-12 岁各年龄段)个人全能前 8 名。
注:
1. 可授予等级称号的小项(以下小项外的其他小项不得授予等级称号):
男子:团体、全能、自由体操、鞍马、吊环、跳马、双杠、单杠
女子:团体、全能、跳马、高低杠、平衡木、自由体操
2. 上述国际和全国比赛(除全国少年体操比赛分区赛外)各小项须至少有 8 人(队)、省级和地市级比赛各小项须至少有 6 人(队)上场比赛,方可授予等 级称号。
3. 上述比赛未明确组别的,则仅最高水平组别可授予等级称号。
4. 上述条款中的“参赛”指报名且上场比赛。相关证明由中国体操协会或比赛 组委会提供。
5. 世界杯排名以国际体操联合排名为准,由中国体操协会出具证明。
6. 比赛动作:
(1)全国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全国青年运动会、全国青年锦 标赛、全国少年体操比赛按照当年的竞赛规程执行;
(2)省(区、市)体育局、市(地、州、盟)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比赛: a)按照全国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全国青年运动会、全国青年锦标赛、全国少年体操比赛规定的自选动作或规定动作进行比赛; b)按照《体操等级运动员规定动作及评分规则》进行比赛。
7. 评分方式:除《体操等级运动员规定动作及评分规则》比赛各单项最高分为10 分外,其它比赛均按当年的竞赛规程和国际体操联合会制定的规则执行。
8. 裁判员人数、等级的规定:
(1)运动健将:国家体育总局体操运动管理中心主办的全国性体操比赛,裁 判员等级、人数按照全国各级各类比赛裁判选派要求执行;
(2)一级运动员:国家体育总局体操运动管理中心主办的全国性体操比赛, 裁判员等级、人数按照全国各级各类比赛裁判选派要求执行。省(区、 市)体育局、市(地、州、盟)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比赛必须有 1 名国际级裁判员和 2 名国家级裁判员,其他为等级裁判员;
(3)二级运动员:国家体育总局体操运动管理中心主办的全国少年体操比赛, 裁判员等级、人数按照裁判选派要求执行。省(区、市)体育局、市(地、 州、盟)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比赛必须有 2 名国家级裁判员和 4 名一级 裁判员,其他为等级裁判员;
(4)三级运动员:省(区、市)体育局、市(地、州、盟)体育行政部门主 办的比赛必须有 1 名国家级裁判员和 3 名一级裁判员,其他为等级裁 判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