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球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一、国际级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
(一)世界杯:
1.男子:第一至十六名授予参赛的 15 名运动员,获得亚洲区出线资格授予参赛的 11 名运动员;
2.女子:第一至八名授予参赛的 15 名运动员,获得亚洲区出线资格授予参赛的 11 名运动员。
(二)奥运会:
1.男子:第一至十二名授予参赛的 15 名运动员,获得亚洲区出线资格授予参赛的 11 名运动员;
2.女子:第一至八名授予参赛的 15 名运动员,获得亚洲区出线资格授予参赛的 11 名运动员。
(三)亚洲杯、亚运会:
第一名授予参赛的 11 名运动员,第二至三名授予参赛的 5 名运动员。
二、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运动健将称号:
(一)世界杯、奥运会:获得亚洲区出线资格授予参赛的运 动员。
(二)U20 世界杯:第一名授予参赛的 15 名运动员,第二 至四名授予参赛的 11 名运动员,第五至八名授予参赛的 9 名运动员,获得亚洲区出线资格授予参赛的 5 名运动员。
(三)U17 世界杯:第一名授予参赛的 11 名运动员,第二 至四名授予参赛的 9 名运动员,第五至八名授予参赛的 7 名运动员,获得亚洲区出线资格授予参赛的 3 名运动员。
(四)世界大学生运动会:第一名授予参赛的 7 名运动员,第二至四名授予参赛的 5 名运动员,第五至八名授予参赛的 3 名 运动员。
(五)亚洲杯、亚运会:第一至三名授予参赛的 8 名运动员,第四至六名授予参赛的 6 名运动员,第七至八名授予参赛的 4 名 运动员。
(六)亚洲冠军联赛:第一名授予参赛的 11 名运动员,第二至四名授予参赛的 9 名运动员,第五至八名授予参赛的 7 名运 动员。
(七)全国运动会(决赛阶段):
1.男子甲组、女子成年组:第一名授予参赛的 11 名运动员,第二名授予参赛的 9 名运动员,第三名授予参赛的 8 名运动员,第四名授予参赛的 7 名运动员,第五至八名授予参赛的 4 名运动员;
2.男子乙组、女子青年组:第一名授予参赛的 9 名运动员,第二名授予参赛的 7 名运动员,第三名授予参赛的 6 名运动员,第四名授予参赛的 5 名运动员,第五至八名授予参赛的 2 名运动员。
(八)全国青年运动会(决赛阶段)男子甲组、女子甲组: 第一名授予参赛的 8 名运动员,第二名授予参赛的 6 名运动员,第三名授予参赛的 5 名运动员,第四名授予参赛的 4 名运动员,第五至八名授予参赛的 1 名运动员。
(九)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中国足球协会杯赛:第一名 授予参赛的 11 名运动员,第二名授予参赛的 9 名运动员,第三名授予参赛的 8 名运动员,第四名授予参赛的 7 名运动员,第五至八名授予参赛的 5 名运动员,第九至十六名授予参赛的 1 名运动员(须参加职业联赛 3 年以上)。
(十)中国足球协会甲级联赛:第一名授予参赛的 5 名运动员,第二名授予参赛的 4 名运动员,第三名授予参赛的 3 名运动员,第四名授予参赛的 2 名运动员,第五至八名授予参赛的 1 名 运动员。
(十一)全国女子足球锦标赛:第一名授予参赛的 11 名运动员,第二名授予参赛的 9 名运动员,第三名授予参赛的 8 名运动员,第四名授予参赛的 7 名运动员,第五至八名授予参赛的 5 名运动员。
三、一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一级运动员称号:
(一)U20 世界杯、U17 世界杯:第一至十六名授予参赛的 运动员;
(二)世界大学生运动会:第一至四名授予参赛的 11 名运动员,第五至八名授予参赛的 7 名运动员。
(三)世界中学生运动会:第一名授予参赛的 9 名运动员,第二至四名授予参赛的 7 名运动员,第五至八名授予参赛的 5 名 运动员。
(四)世界中学生足球锦标赛:第一名授予参赛的 7 名运动员,第二至四名授予参赛的 5 名运动员,第五至八名授予参赛的2 名运动员。
(五)U19 亚洲青年锦标赛:第一名授予参赛的 15 名运动 员,第二至四名授予参赛的 11 名运动员,第五至八名授予参赛的 9 名运动员,第九至十二名授予参赛的 7 名运动员。
(六)U16 亚洲青年锦标赛:第一名授予参赛的 11 名运动 员,第二至四名授予参赛的 9 名运动员,第五至八名授予参赛的7 名运动员。
(七)U14 亚洲青年锦标赛:第一名授予参赛的 9 名运动员, 第二至四名授予参赛的 7 名运动员。
(八)全国运动会(决赛阶段):
1.男子甲组、女子成年组:第一至四名授予参赛的 11 名运动员,第五至八名授予参赛的 9 名运动员,第九至十二名授予参赛的 7 名运动员;
2.男子乙组、女子青年组:第一至四名授予参赛的 9 名运动员,第五至八名授予参赛的 7 名运动员,第九至十二名授予参赛的 5 名运动员。
(九)全国青年运动会(决赛阶段):
1.男子甲组、女子甲组:第一至四名授予参赛的 7 名运动员,第五至八名授予参赛的 5 名运动员,第九至十二名授予参赛的 3 名运动员;
2.男子乙组、女子乙组:第一名授予参赛的 11 名运动员,第二至四名授予参赛的 9 名运动员,第五至八名授予参赛的 5 名运动员,第九至十二名授予参赛的 2 名运动员。
(十)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中国足球协会杯赛:第一至 四名授予参赛的 11 名运动员,第五至八名授予参赛的 9 名运动员,第九至十六名授予参赛的 5 名运动员。
(十一)中国足球协会甲级联赛:第一至四名授予参赛的 9 名运动员,第五至八名授予参赛的 7 名运动员。
(十二)中国足球协会乙级联赛(男子):第一名授予参赛 的 9 名运动员,第二至四名授予参赛的 5 名运动员。
(十三)中国足球协会中超俱乐部预备队联赛(男子):第 一名授予参赛的 5 名运动员,第二至四名授予参赛的 3 名运动员。
(十四)中国足球协会中甲俱乐部预备队联赛(男子):第 一名授予参赛的 3 名运动员,第二至四名授予参赛的 2 名运动员。
(十五)全国青少年男子足球联赛、全国青少年男子足球锦 标赛(年龄要求详见当年本赛事竞赛规程):
1.青年甲组:第一名授予参赛的 9 名运动员,第二至四名授予参赛的 7 名运动员,第五至八名授予参赛的 5 名运动员,第九至十二名授予参赛的 3 名运动员;
2.青年乙组:第一名授予参赛的 7 名运动员,第二至四名授予参赛的 5 名运动员,第五至八名授予参赛的 3 名运动员,第九至十二名授予参赛的 2 名运动员。
(十六)全国女子足球锦标赛:第一名授予参赛的 9 名运动员,第二至四名授予参赛的 7 名运动员,第五至八名授予参赛的5 名运动员,第九至十二名授予参赛的 3 名运动员。
(十七)全国 U18 青年女子足球联赛、全国 U18 青年女子 足球锦标赛:第一名授予参赛的 9 名运动员,第二至四名授予参赛的 7 名运动员,第五至八名授予参赛的 5 名运动员。
(十八)全国 U16 青年女子足球联赛、全国 U16 青年女子 足球锦标赛:第一名授予参赛的 7 名运动员,第二至四名授予参赛的 5 名运动员,第五至八名授予参赛的 3 名运动员。
(十九)全国学生运动会(决赛阶段):
1.大学生比赛:第一名授予参赛的 7 名运动员,第二至四名授予参赛的 5 名运动员;
2.中学生比赛:第一名授予参赛的 5 名运动员,第二至四名授予参赛的 3 名运动员。
(二十)中国大学生足球联赛(决赛阶段):第一名授予参 赛的 7 名运动员,第二至四名授予参赛的 5 名运动员。
(二十一)中国中学生足球锦标赛:第一名授予参赛的 5 名运动员,第二至四名授予参赛的 3 名运动员。
(二十二)省(区、市)体育局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锦标赛:
1.甲组:第一名授予参赛的 9 名运动员,第二名授予参赛的 7 名运动员;
2.乙组:第一名授予参赛的 5 名运动员,第二名授予参赛的 3 名运动员。
四、二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一)中国足球协会乙级联赛(男子):第一至四名授予参 赛的 5 名运动员。
(二)中国足球协会中超俱乐部预备队联赛(男子):第一 至四名授予参赛的 3 名运动员。
(三)中国足球协会中甲俱乐部预备队联赛(男子):第一 至四名授予参赛的 1 名运动员。
(四)全国青少年男子足球联赛、全国青少年男子足球锦标 赛(年龄要求详见当年本赛事竞赛规程):
1.青年甲组:第一至四名授予参赛的 11 名运动员,第五至八名授予参赛的 7 名运动员,第九至十二名授予参赛的 5 名运 动员;
2.青年乙组:第一至四名授予参赛的 9 名运动员,第五至八名授予参赛的 5 名运动员,第九至十二名授予参赛的 3 名运 动员;
3.少年甲组:第一名授予参赛的 7 名运动员,第二至四名授予参赛的 5 名运动员,第五至八名授予参赛的 3 名运动员;
4.少年乙组:第一名授予参赛的 5 名运动员,第二至四名授予参赛的 3 名运动员,第五至八名授予参赛的 1 名运动员。
(五)全国 U18 青年女子足球联赛、全国 U18 青年女子足 球锦标赛:第一名授予参赛的 11 名运动员,第二至四名授予参赛的 9 名运动员,第五至八名授予参赛的 7 名运动员,第九至十二名授予参赛的 5 名运动员。
(六)全国 U16 青年女子足球联赛、全国 U16 青年女子足球锦标赛:第一名授予参赛的 9 名运动员,第二至四名授予参赛的 7 名运动员,第五至八名授予参赛的 5 名运动员,第九至十二名授予参赛的 3 名运动员。
(七)全国学生运动会(决赛阶段):
1.大学生比赛:第一名授予参赛的 9 名运动员,第二至四名授予参赛的 6 名运动员;
2.中学生比赛:第一名授予参赛的 7 名运动员,第二至四名授予参赛的 4 名运动员。
(八)中国大学生足球联赛(决赛阶段):第一名授予参赛 的 9 名运动员,第二至四名授予参赛的 6 名运动员。
(九)中国中学生足球锦标赛:第一名授予参赛的 7 名运动员,第二至四名授予参赛的 4 名运动员。
(十)全国足球重点城市杯赛:第一名授予参赛的 9 名运动员,第二至四名授予参赛的 7 名运动员,第五至八名授予参赛的5 名运动员。
(十一)校园足球冠军杯(暨全国体育传统学校联赛)初中 组:第一名授予参赛的 9 名运动员,第二至四名授予参赛的 7 名运动员,第五至八名授予参赛的 5 名运动员。
(十二)中国足球学校杯、全国足球学校杯:
1. U19 组:第一至四名授予参赛的 12 名运动员,第五至八名授予参赛的 8 名运动员,第九至十二名授予参赛的 4 名运动员;
2. U17 组:第一至四名授予参赛的 10 名运动员,第五至八名授予参赛的 6 名运动员,第九至十二名授予参赛的 3 名运动员;
3. U15 组:第一至四名授予参赛的 8 名运动员,第五至八名授予参赛的 4 名运动员,第九至十二名授予参赛的 2 名运动员。
(十三)省(区、市)体育局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锦标赛:
1.甲组:第一名授予参赛的 11 名运动员,第二至四名授予参赛的 9 名运动员,第五至八名授予参赛的 7 名运动员;
2.乙组:第一名授予参赛的 7 名运动员,第二至四名授予参赛的 5 名运动员。
(十四)省(区、市)体育局与教育行政部门共同主办的高 中足球比赛:第一名授予参赛的 7 名运动员,第二至四名授予参赛的 5 名运动员。
五、三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三级运动员称号:
(一)省(区、市)体育局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锦标赛甲 组、乙组:第一至八名授予参赛的运动员。
(二)校园足球重点布局城市联赛(最终排名):
1.中学生比赛:第一名授予参赛的 15 名运动员,第二名授予参赛的 11 名运动员,第三名授予参赛的 9 名运动员,第四名授予参赛的 7 名运动员;
2.小学生比赛:第一名授予参赛的 13 名运动员,第二名授予参赛的 9 名运动员,第三名授予参赛的 7 名运动员,第四名授予参赛的 5 名运动员。
注:
1. 可授予等级称号的小项(以下小项外的其他小项不得授予等级称号): 男子、女子
2. 上述国际和全国比赛各小项须至少有 8 队、省级比赛各小项须至少有 6 队上 场比赛,方可授予等级称号。
3. 上述比赛未明确组别的,则仅最高水平组别可授予等级称号。
4. 上述条款中的“参赛”指报名且上场比赛。相关证明由中国足球协会或比赛 组委会提供。
5. 参加职业联赛的年限证明由中国足球协会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