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地自行车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一、国际级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 在奥运会、青年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青年锦标赛、世界杯、国际一级赛、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中 达到成绩标准。

二、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运动健将称号:

(一)在可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的比赛中达到成绩标准;

(二)在全国运动会、全国青年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 冠军赛、全国青年锦标赛中达到成绩标准。

三、一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一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国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前 6 名并达到成绩标准;

(二)全国冠军赛前 8 名并达到成绩标准;

(三)全国青年运动会、全国青年锦标赛前 3 名并达到成绩 标准;

(四)省(区、市)体育局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锦标赛或 冠军赛前 3 名并达到成绩标准。

四、二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国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前 16 名并达到成绩标准;

(二)全国冠军赛前 12 名并达到成绩标准;

(三)全国青年运动会、全国青年锦标赛前 8 名并达到成绩 标准;

(四)省(区、市)体育局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锦标赛或 冠军赛前 8 名并达到成绩标准。

五、三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三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国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前 30 名并达到成绩标准;

(二)全国冠军赛前 20 名并达到成绩标准;

(三)全国青年运动会、全国青年锦标赛前 16 名并达到成 绩标准;

(四)省(区、市)体育局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锦标赛或 冠军赛前 12 名并达到成绩标准;

(五)市(地、州、盟)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锦标赛前 3 名 并达到成绩标准。

六、成绩标准

国际级

运动健将

运动健将

一级运动员

二级运动员

三级运动员

男子 1 公里计时赛

1:01.00

1:02.80

1:04.00

1:06.00

1:08.00

男子 4 公里个人追逐赛

4:27.35

4:32.35

4:40.00

4:45.00

4:55.00

女子 500 米计时赛

34.45

34.70

35.50

36.00

37.00

女子 3 公里个人追逐赛

3:39.00

3:42.00

3:46.00

3:50.00

3:58.00

注:上述国际和全国比赛各小项须至少有 8 人、省级和地市级比赛各小项须至少有 6 人上场比赛,方可授予等级称号。


场地自行车(除计时项目外)

 

一、国际级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

(一)奥运会、世界锦标赛前 8 名;

(二)世界杯前 3 名。

二、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运动健将称号:

(一)奥运会、世界锦标赛第九至十六名;

(二)世界杯第四至十名;

(三)青年奥运会、世界青年锦标赛前 2 名;

(四)世界大学生运动会前 3 名;

(五)亚运会、亚洲锦标赛前 3 名;

(六)全国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前 3 名;

(七)全国冠军赛、全国青年运动会、全国青年锦标赛第 一名。

三、一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一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国运动会、全国锦标赛第四至六名;

(二)全国冠军赛第二至八名;

(三)全国青年运动会、全国青年锦标赛第二至三名;

(四)省(区、市)体育局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锦标赛或冠军赛前 3 名。

四、二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国运动会、全国锦标赛第七至十六名;

(二)全国冠军赛第九至十二名;

(三)全国青年运动会、全国青年锦标赛第四至八名;

(四)省(区、市)体育局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锦标赛或 冠军赛第四至八名。

五、三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三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国运动会、全国锦标赛第十七至三十名;

(二)全国冠军赛第十三至二十名;

(三)全国青年运动会、全国青年锦标赛第九至十六名;

(四)省(区、市)体育局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锦标赛或 冠军赛第九至十二名;

(五)市(地、州、盟)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锦标赛前 3 名。

 

注:

1. 可授予等级称号的小项(以下小项外的其他小项不得授予等级称号): 男子、女子:团体追逐赛、争先赛、凯林赛、记分赛、团体竞速赛、麦迪逊赛、全能赛。

2. 上述国际和全国比赛各小项须至少有 8 人(队)、省级和地市级比赛各小项须至少有 6 人(队)上场比赛,方可授予等级称号。

3. 上述比赛未明确组别的,则仅最高水平组别可授予等级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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