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地自行车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计 时 项 目
一、国际级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 在奥运会、青年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青年锦标赛、世界杯、国际一级赛、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中 达到成绩标准。
二、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运动健将称号:
(一)在可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的比赛中达到成绩标准;
(二)在全国运动会、全国青年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 冠军赛、全国青年锦标赛中达到成绩标准。
三、一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一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国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前 6 名并达到成绩标准;
(二)全国冠军赛前 8 名并达到成绩标准;
(三)全国青年运动会、全国青年锦标赛前 3 名并达到成绩 标准;
(四)省(区、市)体育局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锦标赛或 冠军赛前 3 名并达到成绩标准。
四、二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国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前 16 名并达到成绩标准;
(二)全国冠军赛前 12 名并达到成绩标准;
(三)全国青年运动会、全国青年锦标赛前 8 名并达到成绩 标准;
(四)省(区、市)体育局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锦标赛或 冠军赛前 8 名并达到成绩标准。
五、三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三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国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前 30 名并达到成绩标准;
(二)全国冠军赛前 20 名并达到成绩标准;
(三)全国青年运动会、全国青年锦标赛前 16 名并达到成 绩标准;
(四)省(区、市)体育局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锦标赛或 冠军赛前 12 名并达到成绩标准;
(五)市(地、州、盟)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锦标赛前 3 名 并达到成绩标准。
六、成绩标准
项 目 | 国际级 运动健将 | 运动健将 | 一级运动员 | 二级运动员 | 三级运动员 |
男子 1 公里计时赛 | 1:01.00 | 1:02.80 | 1:04.00 | 1:06.00 | 1:08.00 |
男子 4 公里个人追逐赛 | 4:27.35 | 4:32.35 | 4:40.00 | 4:45.00 | 4:55.00 |
女子 500 米计时赛 | 34.45 | 34.70 | 35.50 | 36.00 | 37.00 |
女子 3 公里个人追逐赛 | 3:39.00 | 3:42.00 | 3:46.00 | 3:50.00 | 3:58.00 |
注:上述国际和全国比赛各小项须至少有 8 人、省级和地市级比赛各小项须至少有 6 人上场比赛,方可授予等级称号。
场地自行车(除计时项目外)
一、国际级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
(一)奥运会、世界锦标赛前 8 名;
(二)世界杯前 3 名。
二、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运动健将称号:
(一)奥运会、世界锦标赛第九至十六名;
(二)世界杯第四至十名;
(三)青年奥运会、世界青年锦标赛前 2 名;
(四)世界大学生运动会前 3 名;
(五)亚运会、亚洲锦标赛前 3 名;
(六)全国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前 3 名;
(七)全国冠军赛、全国青年运动会、全国青年锦标赛第 一名。
三、一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一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国运动会、全国锦标赛第四至六名;
(二)全国冠军赛第二至八名;
(三)全国青年运动会、全国青年锦标赛第二至三名;
(四)省(区、市)体育局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锦标赛或冠军赛前 3 名。
四、二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国运动会、全国锦标赛第七至十六名;
(二)全国冠军赛第九至十二名;
(三)全国青年运动会、全国青年锦标赛第四至八名;
(四)省(区、市)体育局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锦标赛或 冠军赛第四至八名。
五、三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三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国运动会、全国锦标赛第十七至三十名;
(二)全国冠军赛第十三至二十名;
(三)全国青年运动会、全国青年锦标赛第九至十六名;
(四)省(区、市)体育局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锦标赛或 冠军赛第九至十二名;
(五)市(地、州、盟)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锦标赛前 3 名。
注:
1. 可授予等级称号的小项(以下小项外的其他小项不得授予等级称号): 男子、女子:团体追逐赛、争先赛、凯林赛、记分赛、团体竞速赛、麦迪逊赛、全能赛。
2. 上述国际和全国比赛各小项须至少有 8 人(队)、省级和地市级比赛各小项须至少有 6 人(队)上场比赛,方可授予等级称号。
3. 上述比赛未明确组别的,则仅最高水平组别可授予等级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