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划艇静水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一、国际级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
(一)奥运会前8名;
(二)世界锦标赛奥运项目前9名,非奥运项目前6名;
(三)国际皮划艇联合会年度排名前20名;
(四)世界杯年度总排名前12名。
二、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运动健将称号:
(一)世界锦标赛奥运会项目第十至十八名,非奥运项目第 七至十二名;
(二)世界杯分站赛奥运项目前9名,非奥运项目前6名;
(三)世界青年锦标赛前9名;
(四)青年奥运会、亚运会前3名;
(五)亚洲锦标赛奥运项目前2名,非奥运项目第一名;
(六)全国运动会前6名;
(七)全国锦标赛奥运项目前2名,非奥运项目第一名;
(八)全国冠军赛分站赛个人全能(个人总积分)前3名;
(九)全国青年运动会各项目第一名。
三、一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一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国运动会第七至十八名;
(二)全国锦标赛奥运项目第三至十八名,非奥运项目第二 至十八名;
(三)全国冠军赛分站赛个人全能(个人总积分)第四至十 八名;
(四)全国青年运动会第二至九名;
(五)全国青年锦标赛甲组前6名,乙组前3名;
(六)省(区、市)体育局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锦标赛或 冠军赛前3名。
四、二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国锦标赛奥运项目、非奥运项目第十九至三十五名;
(二)全国冠军赛分站赛个人全能(个人总积分)第十九至 三十五名;
(三)全国青年运动会第十至二十名;
(四)全国青年锦标赛甲组第七至十八名,乙组第四至十 八名;
(五)全国皮划艇马拉松锦标赛、全国皮划艇马拉松冠军赛 前6名;
(六)省(区、市)体育局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锦标赛或 冠军赛第四至十八名。
五、三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三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国皮划艇马拉松锦标赛、全国皮划艇马拉松冠军赛 第七至十二名;
(二)省(区、市)体育局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锦标赛或 冠军赛第十九至三十五名。
注:
1. 可授予等级称号的小项(以下小项外的其他小项不得授予等级称号):
(1)女子:
单人皮艇:200 米*、500 米*、1000 米、5000 米、4×200 米 双人皮艇:200 米、500 米*、1000 米
四人皮艇:500 米* 单人划艇:200 米、500 米 双人划艇:200 米、500 米
(2)男子:
单人皮艇:200 米*、500 米、1000 米*、5000 米、4×200 米 双人皮艇:200 米*、500 米、1000 米*
四人皮艇:1000 米*
单人划艇:200 米*、500 米、1000 米*、5000 米、4×200 米 双人划艇:200 米、500 米、1000 米*
四人划艇:1000 米
(以上标注*的项目为奥运项目)
2. 上述国际和全国比赛各单项须至少有 9 条艇、接力项目须至少有 6 队上场比赛,省级比赛各单项须至少有 7 条艇、接力项目须至少有 4 个队上场比 赛,方可授予等级称号。
3. 上述比赛未明确组别的,则仅最高水平组别可授予等级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