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样游泳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一、国际级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 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

(一)集体项目、自由组合项目(含替补):第一名授予参赛 的运动员,第二至三名授予参赛的 8 名运动员,第四至六名授予参赛的 4 名运动员;

(二)双人项目前 6 名(含替补);

(三)单人项目前 6 名。

二、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运动健将称号:

(一)亚运会、亚洲锦标赛:

1.  集体项目、自由组合项目(含替补):第一名授予参赛的运动员,第二至三名授予参赛的 8 名运动员,第四至六名授予参赛的 6 名运动员。

2. 双人项目前 6 名(含替补);

3.  单人项目前 6 名。

(二)全国运动会、全国冠军赛、全国锦标赛成年组比赛:

1.  集体项目、自由组合项目(不含替补):第一名授予参赛的8 名运动员,第二名授予参赛的 6 名运动员,第三名授予参赛的4 名运动员,第四名授予参赛的 3 名的运动员;

2.  双人项目前 3 名(不含替补);

3.  单人项目前 3 名。

三、一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一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国运动会、全国冠军赛、全国锦标赛成年组比赛:

1. 集体项目、自由组合项目(不含替补):前 8 名,授予参赛的运动员;

2. 双人项目第四至六名(不含替补);

3.  单人项目第四至六名;

4.  年龄组(B)规定动作前 12 名。

(二)省(区、市)体育局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锦标赛或 冠军赛:

1. 单人、双人、集体、自由组合项目第一名;

2.  规定动作前 3 名。

四、二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国青少年锦标赛(13-15 岁组、12 岁及以下组):各 项目前 8 名,规定动作前 12 名;

(二)省(区、市)体育局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锦标赛或 冠军赛:

1. 单人、双人、集体、自由组合项目第二至三名;

2.  规定动作第四至八名。

五、三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三级运动员称号:省(区、市)体育局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锦标赛或冠军赛:

(一)单人、双人、集体、自由组合项目第四至八名;

(二)规定动作第九至十二名。

 

注:

1. 可授予等级称号的小项(以下小项外的其他小项不得授予等级称号): 单人技术自选、单人自由自选、双人技术自选、双人自由自选、集体技术自 选、集体自由自选、自由组合

2. 上述国际和全国比赛(全国青少年锦标赛除外)单人或双人项目须至少有 8人(对)、集体或自由组合须至少有 6 队上场比赛,省级比赛单人或双人项目须至少有 6 人(对)、集体或自由组合须至少有 4 队上场比赛,方可授予等级 称号。

3. 上述比赛未明确组别的,则仅最高水平组别可授予等级称号。

4. 上述条款中的“参赛”指报名且上场参赛。相关证明由中国游泳协会或比赛 组委会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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