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球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一、国际级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 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

(一)第一名,授予参加比赛的 11 名运动员;

(二)第二至三名,授予参加比赛的 9 名运动员;

(三)第四至六名,授予参加比赛的 7 名运动员;

(四)第七至八名,授予参加比赛的 5 名运动员;

(五)第九至十二名,授予参加比赛的 3 名运动员。

二、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运动健将称号:

(一)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世界大学生运动会:

1.  第一名,授予参加比赛的 11 名运动员;

2.  第二至三名,授予参加比赛的 9 名运动员;

3.  第四至六名,授予参加比赛的 7 名运动员;

4.  第七至八名,授予参加比赛的 5 名运动员。

(二)全国运动会、全国冠军赛、全国锦标赛:

1.  第一名,授予参加比赛的 7 名运动员;

2.  第二名,授予参加比赛的 5 名运动员;

3.  第三至四名,授予参加比赛的 3 名运动员;

4.  第五至八名,授予参加比赛的 1 名运动员。

三、一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一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国运动会、全国冠军赛、全国锦标赛:

1.  第一至三名,授予参加比赛的 10 名运动员;

2.  第四至八名,授予参加比赛的 7 名运动员。

(二)全国青年锦标赛:

1.  第一至三名,授予参加比赛的 9 名运动员;

2.  第四至八名,授予参加比赛的 5 名运动员。

(三)省(区、市)体育局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锦标赛:

1. 6 支队(含)及以上参赛:

1)第一名,授予参加比赛的 6 名运动员;

2)第二至三名,授予参加比赛的 4 名运动员。

2.  4 5 支队参赛:

1)第一名,授予参加比赛的 4 名运动员;

2)第二名,授予参加比赛的 2 名运动员。

四、二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国青年锦标赛:

1.  第一至三名,授予参加比赛的 5 名运动员;

2.  第四至八名,授予参加比赛的 3 名运动员;

3. 第九至十二名,授予参加比赛的 1 名运动员。

(二)省(区、市)体育局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锦 标赛:

1.  6 支队(含)及以上参赛:

1)第一名,授予参加比赛的 9 名运动员;

2)第二至三名,授予参加比赛的 6 名运动员;

3)第四至六名,授予参加比赛的 3 名运动员。

2.  4 5 支队参赛:

1)第一名,授予参加比赛的 6 名运动员;

2)第二至三名,授予参加比赛的 4 名运动员。

五、三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三级运动员称号: 市(地、州、盟)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锦标赛获胜一场以上的队,授予参加比赛的 11 名运动员。

 

注:

1. 可以授予等级称号的小项(以下小项外的其他小项不得授予等级称号): 男子、女子

2. 上述国际和全国比赛须至少有 6 支队、省级和地市级比赛须至少有 4 支队上 场比赛,方可授予等级称号。

3. 上述比赛未明确组别的,则仅最高水平组别可授予等级称号。

4. 上述条款中的“参加比赛”指报名且上场比赛。相关证明中国游泳协会或比 赛组委会提供。也可以赛前技术会议确认的名单作为“参加比赛”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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