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水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一、国际级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
(一)奥运会前 8 名;
(二)世界锦标赛、世界杯前 6 名;
(三)亚运会前 3 名;
(四)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前 2 名。
二、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运动健将称号: 在全国运动会、全国青年运动会、全国冠军赛、全国锦标赛、全国青年冠军赛、全国青年锦标赛、全国少年儿童冠军赛少年组、 全国少年儿童锦标赛少年组的预赛、半决赛、决赛中达到以下成 绩标准:
(一)单人项目:
男子 1 米跳板 | 305 分 |
女子 1 米跳板 | 220 分 |
男子 3 米跳板 | 345 分 |
女子 3 米跳板 | 255 分 |
男子 10 米跳台 | 350 分 |
女子 10 米跳台 | 260 分 |
男子个人全能 | 635 分 |
女子个人全能 | 510 分 |
(二)双人项目:
男子双人 3 米跳板 | 315 分 |
女子双人 3 米跳板 | 235 分 |
男子双人 10 米跳台 | 320 分 |
女子双人 10 米跳台 | 250 分 |
三、一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一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国少年儿童锦标赛前 8 名;
(二)省(区、市)体育局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或跳水比赛 前 3 名。
四、二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国少年儿童锦标赛第九至十六名;
(二)省(区、市)体育局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或跳水比赛 第四至八名。
五、三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三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国少年儿童锦标赛第十七至二十四名;
(二)省(区、市)体育局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或跳水比赛 第九至十六名;
(三)市(地、州、盟)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跳水比赛前 6 名。
注:
1. 可授予等级称号的小项(以下小项外的其他小项不得授予等级称号):男子、女子:1 米跳板、3 米跳板、10 米跳台、双人 3 米跳板、双人 10 米跳 台、个人全能。
2. 国际级运动健将以国际赛事设立的项目为准。
3. 上述国际和全国比赛(全国少年儿童冠军赛、全国少年儿童锦标赛除外)各小项须至少有 8 人(对)、省级和地市级比赛各小项须至少有 6 人(对)上场 比赛,方可授予等级称号。
4. 上述比赛未明确组别的,则仅最高水平组别可授予等级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