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调整部分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
体竞字(2018)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军事体育训练中心,有关行业体协,有关体育院校,举摔柔中心,游泳中心,中国柔道协会:
依据《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的规定,为保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体育总局根据项目实际决定调整摔跤、柔道、游泳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现将调整后的摔跤、柔道、游泳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印发给你们,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以比赛起始时间为准),请遵照执行。
此前颁布的摔跤、柔道、游泳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体竞字[2013]177号)、《关于调整摔跤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可授予等级称号小项的通知》(体竞字[2014]70号)同时废止。
体育总局
2018年4月23日
摔跤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一、国际级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
(一)奥运会、世界锦标赛前8名;
(二)世界杯团体前5名。
二、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运动健将称号:
(一)世界青年锦标赛、亚运会、亚洲锦标赛前4名;
(二)世界大学生运动会前2名;
(三)全国运动会前8名;
(四)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前4名;
(五)全国青年运动会、全国青年锦标赛第一名。
三、一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一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国运动会第九至十六名;
(二)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第五至八名;
(三)全国青年运动会、全国青年锦标赛第二到四名;
(四)省(区、市)体育局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锦标赛或冠军赛第一名。
四、二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者,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国青年运动会、全国青年锦标赛第五至八名;
(二)全国少年锦标赛第一名;
(三)省(区、市)体育局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锦标赛或冠军赛第二到四名。
五、三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三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国少年锦标赛第二至四名;
(二)省(区、市)体育局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锦标赛或冠军赛第五至八名;
(三)市(地、州、盟)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锦标赛前2名。
注:1.可授予等级称号的小项(以下小项外的其他小项不得授予等级称号):
(1)成年组和青年组(18岁及以上)
女子自由式:50kg、53kg、55kg、57kg、59kg、62kg、65kg、68kg、72kg、76kg、团体
男子古典式:55kg、60kg、63kg、67kg、72kg、77kg、82kg、87kg、97kg、130kg、团体
男子自由式:57kg、61kg、65kg、70kg、74kg、79kg、86kg、92kg、97kg、125kg、团体
(2)少年组(16-17岁)
女子自由式:(36-40)kg、43kg、46kg、49kg、53kg、57kg、61kg、65kg、69kg、73kg
男子古典式和自由式:(41-45)kg、48kg、51kg、55kg、60kg、65kg、71kg、80kg、92kg、110kg
(3)儿童组(14-15岁)
女子自由式:(29-33)kg、36kg、39kg、42kg、46kg、50kg、54kg、58kg、62kg、66kg
男子古典式和自由式:(34-38)kg、41kg、44kg、48kg、52kg、57kg、62kg、68kg、75kg、85kg
(4)省级比赛所设级别与上述级别不同的,由省(区、市)体育局将比赛设项情况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后,可授予等级称号。
2.上述国际和全国比赛各级别须至少有8人、省级和地市级比赛各级别须至少有6人上场比赛,方可授予等级称号。
3.上述比赛未明确组别的,则仅最高水平组别可授予等级称号。
4.上述比赛除世界杯外,其他比赛的名次均指个人项目的名次。
柔道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一、国际级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
奥运会、世界锦标赛、大师杯赛、大满贯赛个人前8名。
二、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运动健将称号:
(一)世界青年锦标赛个人前6名;
(二)世界大奖赛、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个人前4名;
(三)全国运动会个人前4名;
(四)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个人前4名,团体赛第一名;
(五)全国青年运动会、全国大学生锦标赛个人第一名;
(六)全国青年锦标赛U20组、U18组个人第一名,团体赛第一名。
三、一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一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国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个人第五至八名;
(二)全国青年运动会、全国青年锦标赛(U20组、U18组)、全国大学生锦标赛个人第二至四名;
(三)全国道馆俱乐部锦标赛公开组个人前4名;
(四)省(区、市)体育局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锦标赛或冠军赛个人第一名。
四、二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国青年运动会、全国青年锦标赛(U20组、U18组)、全国大学生锦标赛个人第五至八名;
(二)全国少年锦标赛U16组个人第一名;
(三)全国道馆俱乐部锦标赛公开组个人第五至八名,U15组个人第一名;
(四)省(区、市)体育局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锦标赛或冠军赛个人第二至四名。
五、三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三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国少年锦标赛U16组个人第二至四名,U14组个人第一名;
(二)全国道馆俱乐部锦标赛U15组个人第二至四名;
(三)省(区、市)体育局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锦标赛或冠军赛个人第五至八名;
(四)市(地、州、盟)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或锦标赛个人前4名。
注:1.参赛年龄及组别设置:
(1)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运动员参赛年龄为18周岁以上;
(2)全国大学生锦标赛参赛年龄为17周岁以上;
(3)全国青年锦标赛设U20组及U18组。U20组运动员参赛年龄为19-20周岁,U18组运动员参赛年龄为17-18周岁;
(4)全国少年锦标赛设U16组及U14组。U16组运动员参赛年龄为15-16周岁,U14组运动员参赛年龄为13-14周岁;
(5)全国道馆俱乐部锦标赛设U15组及公开组。U15组运动员参赛年龄为13-15周岁,公开组运动员参赛年龄为16周岁以上。
2.可授予等级称号的小项(以下小项外的其他小项不得授予等级称号):
(1)全国运动会、全国青年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全国大学生锦标赛、全国青年锦标赛(U20组、U18组)、全国道馆俱乐部锦标赛公开组:
男子:-60公斤级、-66公斤级、-73公斤级、-81公斤级、-90公斤级、-100公斤级、+100公斤级
女子:-48公斤级、-52公斤级、-57公斤级、-63公斤级、-70公斤级、-78公斤级、+78公斤级
混合:团体赛
(2)全国少年锦标赛U16组、全国道馆俱乐部锦标赛U15组:
男子:-55公斤级、-60公斤级、-66公斤级、-73公斤级、-81公斤级、-90公斤级、+90公斤级
女子:-45公斤级、-48公斤级、-52公斤级、-57公斤级、-63公斤级、-70公斤级、+70公斤级
混合:团体赛
(3)全国少年锦标赛U14组:
男子:-50公斤级、-55公斤级、-60公斤级、-66公斤级、-73公斤级、-81公斤级、+81公斤级
女子:-40公斤级、-45公斤级、-48公斤级、-52公斤级、-57公斤级、-63公斤级、+63公斤级
混合:团体赛
(4)省级比赛所设级别与上述级别不同的,由省(区、市)体育局将比赛设项情况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后,可授予等级称号。
3.上述国际和全国比赛各级别须至少有8人、团体项目须至少有6队上场比赛,省级和地市级比赛各级别须至少有6人上场比赛,方可授予等级称号。
4.上述比赛未明确组别的,则仅最高水平组别可授予等级称号。
游泳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一、国际级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
在奥运会、青年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青年锦标赛、世界杯、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亚运会、亚洲青年运动会、亚洲室内运动会、亚洲锦标赛、亚洲青年锦标赛、泛太平洋赛、环地中海赛、中澳对抗赛中达到成绩标准。
二、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运动健将称号:
(一)在可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的比赛中达到成绩标准;
(二)在全国运动会、全国青年运动会、全国冠军赛、全国锦标赛、全国春季锦标赛、全国夏季锦标赛、全国青年锦标赛、全国青少年U系列赛总决赛、全国学生运动会中达到成绩标准。
三、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称号:
(一)在可授予运动健将及以上称号的比赛中达到成绩标准;
(二)在全国体育传统学校联赛、全国青少年U系列赛、省(区、市)体育局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或锦标赛或冠军赛中达到成绩标准。
四、三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三级运动员称号:
(一)在可授予二级运动员及以上称号的比赛中达到成绩标准;
(二)在市(地、州、盟)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或锦标赛中达到成绩标准。
五、成绩标准
注:1.上述国际和全国比赛各小项须至少有8人、省级和地市级比赛各小项须至少有6人上场比赛,方可授予等级称号。
2.以参加全国体育传统学校联赛获得的成绩申请等级称号的,必须为中国游泳协会注册运动员。相关证明由中国游泳协会提供。